現代繼承法之根據1.避免發生無主財產 0966189846林代書
[編輯] 台灣繼承法之諸原則1.當然繼承主義:台灣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故繼承效力因被繼承人之死亡而當然發生,與繼承人之意思無關,不以繼承人表示繼承意思為必要。
2.概括繼承主義:台灣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項明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3.限定繼承主義:台灣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二項明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4.法定繼承主義:即於繼承開始前以法律預先決定繼承人之範圍及順序,依台灣民法第1138條明定各法定順位之繼承人。
5.貫徹男女平等主義:即繼承人之繼承地位及應繼分不分性別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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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1日 星期二
2011年6月17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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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繼承新法 0966189846台北林代書
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後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將採「強制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項修法將可協助社會上為數不少的「背債兒」脫困,以免未成年尚無謀生能力就繼承一大筆債務。而為避免修法有「為德不卒」的遺憾,施行法也增訂「全面回溯條款」,不設期限。不過,可以全面回溯限定繼承者,以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為限,已成年而未受禁治產宣告者並不適用。
修法期間一度引發爭議的「保證債務」部分,朝野協商後,維持保證債務仍為繼承標的,但對於繼承開始後才發生的保證債務,繼承人僅負有限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還完之後即可免責。
民法繼承相關法規:
民法第 1147 條 (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48 條-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 1149 條 (遺產酌給請求權)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第 1150 條 (繼承費用之支付)
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1151 條 (遺產之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第 1152 條 (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
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 二 節
第 1154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刪除)
第 1156 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 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 1156 條-1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1157 條
繼承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 1158 條 (償還債務之限制)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第 1159 條 (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 1160 條 (交付遺贈之限制)
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第 1161 條 (繼承人之賠償責任及受害人之返還請求權)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 1162 條 (未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第 1162 條-1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 1162 條-2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1175 條 (繼承拋棄之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第 1176-1 條 (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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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後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將採「強制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項修法將可協助社會上為數不少的「背債兒」脫困,以免未成年尚無謀生能力就繼承一大筆債務。而為避免修法有「為德不卒」的遺憾,施行法也增訂「全面回溯條款」,不設期限。不過,可以全面回溯限定繼承者,以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為限,已成年而未受禁治產宣告者並不適用。
修法期間一度引發爭議的「保證債務」部分,朝野協商後,維持保證債務仍為繼承標的,但對於繼承開始後才發生的保證債務,繼承人僅負有限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還完之後即可免責。
民法繼承相關法規:
民法第 1147 條 (繼承之開始)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第 1148 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 1148 條-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第 1149 條 (遺產酌給請求權)
被繼承人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
第 1150 條 (繼承費用之支付)
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但因繼承人之過失而支付者,不在此限。
第 1151 條 (遺產之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第 1152 條 (公同共有遺產之管理)
前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第 1153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繼承人相互間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另有約定外,按其應繼分比例負擔之。
第 二 節
第 1154 條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不因繼承而消滅。
第 1155 條 (刪除)
第 1156 條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 承人視為已陳報。
第 1156 條-1
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法院於知悉債權人以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得依職權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準用之。
第 1157 條
繼承人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
前項一定期限,不得在三個月以下。
第 1158 條 (償還債務之限制)
繼承人在前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不得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第 1159 條 (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 1160 條 (交付遺贈之限制)
繼承人非依前條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第 1161 條 (繼承人之賠償責任及受害人之返還請求權)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 1162 條 (未依期報明債權之償還)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第 1162 條-1
繼承人未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之一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 前項繼承人,非依前項規定償還債務後,不得對受遺贈人交付遺贈。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時未屆清償期之債權,亦應依第一項規定予以清償。 前項未屆清償期之債權,於繼承開始時,視為已到期。其無利息者,其債權額應扣除自清償時起至到期時止之法定利息。
第 1162 條-2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者,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對該繼承人行使權利。 繼承人對於前項債權人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之清償責任,不以所得遺產為限。但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在此限。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致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受有損害者,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
第 1163 條
繼承人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所定之利益:
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
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第 1174 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1175 條 (繼承拋棄之效力)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 1176 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
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屬於配偶。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
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為拋棄繼承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
第 1176-1 條 (拋棄繼承權者繼續管理遺產之義務)
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
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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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4日 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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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作業流程
簽約當日,申請當日最新建物、土地謄本、並核對雙方身份證明、
賣方保證產權清楚,若有抵押設定,需請銀行確定代償金額經產權確認後、
協議買賣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同時雙方確認屋況。
申報契稅、土地增值稅、約5至7個工作天,
待稅單核發,賣方如有欠繳房屋稅及地價稅一併繳清。
貸款銀行由買方提供或代書配合指定,銀行估價、確定貸款人資格、
工作收入證明、放款金額、利率,待銀行核定同意貸款,買方至貸款
銀行開戶對保,完成借款手續,銀行簽發貸款之設定契約文件。
由代書將過戶文件及設定文件,送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約2-3個工作天完成。
買方銀行撥款貸償賣方銀行時,直接匯入賣方指定代償銀行帳戶,
次日由代書領取清償證明送塗銷賣方抵押權即可。
交屋,稅費分算、尾款付清、雙方點交房屋。
<< 買賣應備文件 << 買賣作業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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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約當日,申請當日最新建物、土地謄本、並核對雙方身份證明、
賣方保證產權清楚,若有抵押設定,需請銀行確定代償金額經產權確認後、
協議買賣條件及雙方權利義務,同時雙方確認屋況。
申報契稅、土地增值稅、約5至7個工作天,
待稅單核發,賣方如有欠繳房屋稅及地價稅一併繳清。
貸款銀行由買方提供或代書配合指定,銀行估價、確定貸款人資格、
工作收入證明、放款金額、利率,待銀行核定同意貸款,買方至貸款
銀行開戶對保,完成借款手續,銀行簽發貸款之設定契約文件。
由代書將過戶文件及設定文件,送至地政機關辦理移轉登記約2-3個工作天完成。
買方銀行撥款貸償賣方銀行時,直接匯入賣方指定代償銀行帳戶,
次日由代書領取清償證明送塗銷賣方抵押權即可。
交屋,稅費分算、尾款付清、雙方點交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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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會
神明會是一種宗教信仰組織,前清時期先民陸續從原鄉大陸渡海來台,為祈求神恩永沐、海路平順,或已來台人士為解離鄉背井之苦悶,使精神有所寄託,會將其所崇拜特定神明予以供奉,並藉組織之建立與發展,鞏固其庄頭或地盤,久之成為台灣社會特有之民間信仰與聚落社群聯繫、聯誼之宗教性崇神組織力量。
依據法務部出版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對神明會的組成背景,其分析指出,神明會有因同鄉、同姓、同一行業、同一村莊、結拜金蘭或純粹認同某一特定神明所結合的人士,故其名稱通常稱為「會」、「社」、「堂」,亦有稱「嘗」、「季」、「盟」、「閣」、「亭」、「祠」、「祀典」者,為籌集組織運作及聚餐聯誼之經費,該組織之成員,通常被稱為會員或信徒,以集資購置財產,用其收益,如不動產之租榖、租金等,辦理該神明會祭典活動;惟顯現在神明會不動產上之之土地登記名義,有神明名義、會社名義或其他名義,如「天上聖母」、「福德爺」、「魯班公」、「關帝爺會」、「天上聖母六媽會」、「如蘭堂」等,一般人事實上對該組織與土地登記認知上會有部分落差,甚至從上述土地所有權登記資料上很難認定,甚至有部分產權性質與寺廟組織有糾葛不清情況,這些僅有神明或會社名義之土地所有權人外加值年爐主之管理人名義登記,造成目前神明會處理上難以認定其成員的主要問題。
台灣地區的神明會組織,依常態性分析,大多設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處理其會務及財產,其成員通稱會員或信徒,多以規約規定其成員之權利義務及會務運作,其成員之繼承權利,依當時台灣民事習慣,通常為長子繼承或共推一人繼承,此方式常會在規約中加以明定。
政府主管機關在神明會業務處理上,僅係協助神明會成員後裔公告會員或信徒名冊,該會員或信徒係神明會公同共有人,由政府發給會員或信徒名冊,俾利其改選管理人及處理有關的會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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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明會是一種宗教信仰組織,前清時期先民陸續從原鄉大陸渡海來台,為祈求神恩永沐、海路平順,或已來台人士為解離鄉背井之苦悶,使精神有所寄託,會將其所崇拜特定神明予以供奉,並藉組織之建立與發展,鞏固其庄頭或地盤,久之成為台灣社會特有之民間信仰與聚落社群聯繫、聯誼之宗教性崇神組織力量。
依據法務部出版台灣民事習慣調查報告,對神明會的組成背景,其分析指出,神明會有因同鄉、同姓、同一行業、同一村莊、結拜金蘭或純粹認同某一特定神明所結合的人士,故其名稱通常稱為「會」、「社」、「堂」,亦有稱「嘗」、「季」、「盟」、「閣」、「亭」、「祠」、「祀典」者,為籌集組織運作及聚餐聯誼之經費,該組織之成員,通常被稱為會員或信徒,以集資購置財產,用其收益,如不動產之租榖、租金等,辦理該神明會祭典活動;惟顯現在神明會不動產上之之土地登記名義,有神明名義、會社名義或其他名義,如「天上聖母」、「福德爺」、「魯班公」、「關帝爺會」、「天上聖母六媽會」、「如蘭堂」等,一般人事實上對該組織與土地登記認知上會有部分落差,甚至從上述土地所有權登記資料上很難認定,甚至有部分產權性質與寺廟組織有糾葛不清情況,這些僅有神明或會社名義之土地所有權人外加值年爐主之管理人名義登記,造成目前神明會處理上難以認定其成員的主要問題。
台灣地區的神明會組織,依常態性分析,大多設管理委員會或管理人處理其會務及財產,其成員通稱會員或信徒,多以規約規定其成員之權利義務及會務運作,其成員之繼承權利,依當時台灣民事習慣,通常為長子繼承或共推一人繼承,此方式常會在規約中加以明定。
政府主管機關在神明會業務處理上,僅係協助神明會成員後裔公告會員或信徒名冊,該會員或信徒係神明會公同共有人,由政府發給會員或信徒名冊,俾利其改選管理人及處理有關的會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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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2日 星期四
高雄市地政士公會-全球資訊網
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 洽詢專線:0966189846
【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台內地字第0990247183號令
【要旨】:核釋「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關於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更正登記相關事宜
【內容】:
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倘該土地權利之登記名義人已死亡者,揆諸該條立法目的係為督促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更正登記,以確認其土地權利之權屬並釐正地籍,尚不涉及權利主體之變動;又鑑於該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之土地權利,其登記名義人倘已死亡者,亦多有繼承人人數眾多、散居國內外難以查明,或證明文件蒐集不易,致無法於申請登記期限內同時申請繼承登記之情形,是為維真正權利人權益並達成地籍清理釐清權屬之目的,倘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未能同時申請繼承登記者,登記機關仍應受理。
至登記機關受理上開規定之更正登記,倘無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因該等土地權利登記不完整之情形存在已久,基於周延正確及程序經濟之故,本條例第八條及第十條特別明定,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月,並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其結果辦理登記,是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受理申請更正登記,自應從本條例特別規定,免再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辦理。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洽詢專線:096618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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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文號】:內政部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台內地字第0990247183號令
【要旨】:核釋「地籍清理條例」第32條規定,關於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更正登記相關事宜
【內容】:
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依地籍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倘該土地權利之登記名義人已死亡者,揆諸該條立法目的係為督促土地權利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更正登記,以確認其土地權利之權屬並釐正地籍,尚不涉及權利主體之變動;又鑑於該等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之土地權利,其登記名義人倘已死亡者,亦多有繼承人人數眾多、散居國內外難以查明,或證明文件蒐集不易,致無法於申請登記期限內同時申請繼承登記之情形,是為維真正權利人權益並達成地籍清理釐清權屬之目的,倘申請人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申請更正登記,未能同時申請繼承登記者,登記機關仍應受理。
至登記機關受理上開規定之更正登記,倘無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可稽者,因該等土地權利登記不完整之情形存在已久,基於周延正確及程序經濟之故,本條例第八條及第十條特別明定,登記機關受理申請登記,經審查無誤應即公告三個月,並於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即依其結果辦理登記,是依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受理申請更正登記,自應從本條例特別規定,免再依土地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報經上級機關查明核准後辦理。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洽詢專線:096618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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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11日 星期三
房屋二胎,代書代辦
房屋二胎貸款+產品特色: 有房屋者不需犧牲優惠利率(可為您增加約原貸款一半的資金,例如:原來一胎貸200萬元,可再次借貸到最高約100萬元資金)。0966189846林代書
申請條件: 年滿26至57歲之國民皆可申請
貸款額度: 規劃額度最高依銀行審核房屋條件而定。
貸款期限: 還款期限7年
貸款利率: 7.99%起
還款方式: 本利攤循環型
貸款限制: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承作:
(1)3年內有拒絕往來記錄
(2)3個月內貸款或信用卡延滯30天以上,或未繳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
(3)半年內有信用卡強停(若已清償則滿6個月可辦理)
(4)半年內有退補50萬以上記錄或逾期、查封、呆帳記錄。
(5)曾做保人,借款有呆帳情況未逾5年者。
檢附文件:
(1)身份證正反面影本
(2)收入證明、在職證明。
(3)戶籍謄本影本
(4)土地建物謄本
(5)房貸最近一年繳款明細
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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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書
2011年5月10日 星期二
民間代書借款的流程 諮詢專線0968221191林代書 - 這是我的部落格 - Yahoo!奇摩部落格
民間借款流程
分為以下幾個步驟
一、 1.申請書填寫及個人財務狀況瞭解
這部分是從先與客戶洽談,目前所需要的額度與用途
,並詳細了解客戶整體的財務狀況,以評定出客戶每月可負擔的金額
二、2. 準備資料
在與客戶做完初步了解後,此時會請客戶準備代書方所需要用來評估的資料,如雙證件,工作收入證明等
三、 3.提交案件送審
當資料收齊時,會將所有資料提交至代書方,代書方會依所提供的資料進行評估是否有意願承作及額度、期數、利息評估
四、 4.金主代書照會
當代書方確定有意願承作並以評估出額度期數利息後,會依照客戶所提供的資料照會客戶,以確定客戶資料是否屬實,另外還有一個重點,通常這時客戶的態度誠懇,代書往往會在這時候依客戶的態度來提高額度、拉長期數或降低利息等等,所以說這部分是非常重要的,反之,也常發生經過照會後代書方認為客戶態度不佳而不願意放款情形
五、 5.代書方回覆
在經過照會後代書方就會確定是否放款,若確定放款,也會將額度、期數、利息都與客戶確認無誤
六、 6.對保及放款
當客戶也同意代書方所提出的額度利息期數時,就可約時間地點與代書方見面對保並放款
也許我們可以開啟你另一個希望。 0966189846 林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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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法律:房屋買賣、土地開發、產權糾紛、查封拍賣、訂立合約、祭祀公業申請、容積移轉。
► 法律顧問:企業管理、各式契約函件之撰擬審查、見證及權益維護。
► 生活法律:債權債務、交通事件、買賣糾紛、強制執行、贈與、繼承、分割繼承、婚姻、租賃、僱傭、委任、合夥等相關法令諮詢及案件處理。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代理。
► 工商法律:公司設立、財稅規劃、勞資爭議、智慧財產權、資產併購重組、投資法令。洽詢專線:0966189846 林代書 訊息 - 引發1萬人齊聚一堂 用正面思考讓自己擁有豐盛富足喜悅的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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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月4日 星期二
茗暘代書事務所
茗暘代書 的服務品質,已獲得多方肯定,
並榮為多家房仲業及金融機構所指定之承辦代書
目前簽訂合作之房屋仲介公司有:
住商不動產、現代房、中信房屋、有巢氏房屋、台灣房屋
這些都是對我們最佳服務的最好見證。
我們相信:0966189846 林代書
如同房屋公司及銀行選擇正大代書一樣,
茗暘代書也會是您最明智的選擇。
【買賣案件】
一、備件內容:
登記申請書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如買賣移轉契約書、公地產權移轉證明書)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權利人、義務人身份證明(戶籍謄本或身份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義務人之印鑑證明書
土地增值稅繳納或免稅證明文件
契稅繳納收據或免稅證明書
二、 案件流程:
由買受人及出賣人會同申請,填寫送地政機關登記
0966189846 林代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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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案件流程:
由買受人及出賣人會同申請,填寫送地政機關登記
0966189846 林代書
2011年1月1日 星期六
代書服務:銀行二胎房貸',換單代償,工廠貸款
土地貸款 | 房屋二胎貸款 | 民間二胎借款 - 找 林代書
有任何房屋土地貸款的問題歡迎您的來電詢問!電話:0966-189-846 林代書 ( 歡迎仲介.代書.全省各區金主.等相關行業合作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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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協助標購法拍屋.
3.離婚協議及見證,代擬各類切結書、和解書、協議書.
4.存証信函、訴願書.
請洽: 0966189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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